【韩小帅“以案释法”】借款人离世,配偶需 “买单”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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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2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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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人死债消”是民间流传的一种说法,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当借款人突然离世,很可能尚存未来得及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将借款人配偶诉至法院并不鲜见,而配偶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遗产继承清偿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则。

案情简介

吴某甲与吴某乙系亲兄弟关系,吴某乙生前与吕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甲主张吴某乙于2015年12月份向其借款75000元,于2017年9月份向其借款20000元,因双方系亲兄弟,故没有出具借条。吴某甲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三段通话录音。2018年2月21日,原告吴某甲之子吴某丙通过电话向吴某乙催要欠款,吴某乙认可欠款。

2022年6月6日,吴某乙因病去世。2023年2月23日,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显示,吕某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继承其与吴某乙共有房产一套。2023年11月15日,吴某甲通过电话向吕某某催要欠款,吕某某表示一年还5000元,通话录音中显示吴某甲向吕某某催要的欠款数额为75000元。2025年2月5日,吴某甲之妻、之子及儿媳向吕某某催要欠款,吕某某表示75000元用于吴某乙工程上了,吕某某已经偿还10000余元。现吴某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剩余借款84000元,吕某某应诉后作出答辩,并提起反诉,要求吴某甲返还不当得利11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争议焦点是吴某甲要求吕某某偿还84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就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且吴某乙已经离世,虽没有书面的凭证证明借贷关系,但根据吴某甲之子与吴某乙的通话录音证明,吴某乙认可存在借款事实。2025年2月5日,吕某某录音中陈述吴某甲告知其借款是75000元,对借款事实未予否认。综合案情背景及吴某甲、吕某某之间的录音内容,法院认定吴某乙与吴某甲之间尚存在75000元借贷关系具有相应事实根据。

其次,关于吕某某的责任认定,2023年11月15日,吴某甲向吕某某催要借款时,吕某某向吴某甲承诺一年给5000元。2025年2月5日,吕某某表示吴某乙所借款项用于了工程,且已经给了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吕某某对吴某甲在向其催要时对吴某乙欠付的借款作出了还款承诺,系事后对借款进行了追认。同时根据吕某某继承了吴某乙的遗产的事实,从“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角度分析,吕某某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均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吕某某称其是出于亲情信任的缓和表态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在吴某甲一方威胁情况下的行为,没有充分理由支撑,其向吴某甲支付的11000元是针对本案借款的还款行为,也并非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三,关于借款2万元的认定,吴某甲认为与吴某乙存在另外20000元借款,对此既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在向吕某某追要的过程中得到吕某某的确认,法院对该20000元借款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吕某某偿还原告吴某甲借款6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欲主张已故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仅凭其身份关系,而必须从法律上完成有效的举证和论证。核心在于证明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基础关系真实有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债权人通常需要提供诸如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清晰完整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借款合意的达成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这是后续一切责任追索的法律基石。

第二,债务性质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方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承担责任:1、共同意思表示:证明借款时,配偶与借款人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有共同举债的意思。2、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证明该笔借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用于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第三,继承关系中的有限责任:配偶作为继承人。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合法及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其应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借款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务必明确法律路径。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围绕“共同意思”或“共同用途”进行重点举证;若主张继承责任,则需查明并指向遗产范围。对于借款人的配偶而言,了解这些规则同样至关重要:一方面,对于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借款,有权依法拒绝以个人财产偿还;另一方面,若选择继承遗产,则需审慎评估遗产价值与债务规模,依法履行清偿义务。明晰法律,方能避免纠纷,妥善处理身后债务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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