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复、附则等五章。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明确严重失信行为
针对上述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边界,管理办法作出了清晰界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其中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票据交易机构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签发空头支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拒收人民币现金,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的;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非法出售征信信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以“征信修复”等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看来,此前的监管手段以行政处罚为主,对失信行为的后续约束力度有限,难以形成长效震慑。此次管理办法聚焦“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失信行为,通过明确列入条件,将监管的“高压线”精准划定在金融市场的关键风险点上,既避免了“一刀切”式的泛化监管,又能对行业顽疾形成有力打击,体现了监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在惩戒机制的设计上,管理办法构建了一套多维度、全链条的约束体系,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和个人,不仅会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面临更高频次的执法检查,其失信信息还会在部门间共享并向社会公示。”袁帅对记者说,更重要的是,失信记录将成为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失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业务拓展。这种从日常监管到市场准入的全方位约束,突破了传统处罚的局限性,将信用约束与市场机制深度结合,真正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倒逼市场主体敬畏规则、恪守信用。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首席信用专家刘新海表示,管理办法的核心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引导向善。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履行义务、防控风险,体现了“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
构建闭环治理体系
对于列入名单后的具体监管手段,管理办法也制定了详细且具有实操性的条款。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还明确了移出条件和信用修复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
同时,鼓励被列入对象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提前移出申请: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作出列入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前移出的决定。
对于信用修复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办法也设置了严厉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管理期重新按3年计算,自恢复列入之日起算。
中国城市专家网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对记者表示,管理办法兼顾刚性约束与柔性治理,既能严厉整治金融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能引导市场主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助力金融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袁帅认为,不同于“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极端做法,办法设置了3年的名单管理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同时,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的主体,只要履行了相关义务、有效防控了危害后果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就可以申请提前移出。这种“惩戒+修复”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监管的刚性,又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因一次失信而被永久排斥在市场之外。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申请和核实程序,对弄虚作假行为设置了严厉的惩戒措施,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形成了“失信—惩戒—修复—守信”的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