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我市出台了《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扩大贴息政策制度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17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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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3日
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经本人同意,将其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由承办银行先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逐月向借款人补贴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的贷款方式。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流动性状况,适时将该笔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后不再补贴。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开展、转回贴息贷款。
第四条 办理贴息贷款遵循自愿原则,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选择办理贴息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本市公积金受托贷款银行均可申请承办贴息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补贴的利息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贴息贷款规模及贴息金额由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情况、利率水平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贴息期间,市公积金中心不向承办银行支付贴息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贴息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贴息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九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所购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位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
(二)符合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符合承办银行商业贷款条件,且可享受信贷市场首套商贷最优利率。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十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借款人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形成贴息贷款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其利率按照承办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期限、还款方式应与贴息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保持一致。
第四章 贴息金额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补贴的利息,根据借款人贴息贷款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与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计算。计算公式:
贴息贷款实还利息-(罚息+复利)
月贴息金额 = -----×[贴息贷款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LPR±BP)-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贴息贷款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LPR±BP)
(一)贴息贷款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基点(BP)形成,具体加(减)点数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本市首套商业贷款利率加(减)点下限执行。
合作协议期间,当各承办银行商业贷款浮动基点均高于下限时,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向各承办银行询价等方式重新确定浮动基点或终止合作协议;当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指导下限调整时,浮动基点从其调整。
(二)借款人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申请贴息贷款时国家公布的利率,及本市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
(三)商业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按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约定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四)如遇国家有关商业贷款利率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产生的罚息及复利,市公积金中心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利息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章 贴息方式
第十五条 贴息方式为报账制。借款人每月偿还贴息贷款本息后,承办银行按照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核算当月应补贴的利息差。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承办银行核算结果,于次月将利息差划转至该笔贷款的还款账户上。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携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和商业贷款所需材料至承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贷前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原因告知借款申请人,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
审批通过的,承办银行应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贴息贷款合同,在具备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贴息期间,贴息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利息收入归承办银行所有、征信由承办银行报送。
第二十条 贴息期间,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借款人如需办理贴息贷款展期、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业务的,应先征得市公积金中心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采取组合贷款方式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予转回。
转回时,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一)转回金额及期限为转回时贴息贷款剩余本金及剩余期限。
(二)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后,贷款利率按转回当日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档次根据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市公积金中心所有,贷款征信由市公积金中心报送,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三条 贴息贷款纳入公积金贷款管理。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贴息贷款;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贴息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他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贴息贷款本息条件的缴存人,提取金额不包括市公积金中心补贴的利息。
第八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承办银行自行为借款人办理贴息贷款展期、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等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资格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自变更次月起终止贴息。
第二十六条 因承办银行核算的贴息贷款数据有误造成市公积金中心多补贴利息差的,借款人应予退还;拒不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中止贴息,中止贴息期间有权拒绝借款人家庭其他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
借款人退回多补贴的利息差后,市公积金中心可恢复补贴。中止贴息期间借款人偿还贴息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差,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追溯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要求借款人退还所得贴息金额,在全额退回前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借款人家庭其他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
(一)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及贴息的;
(二)借款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
(三)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应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形需要借款人配合办理贴息贷款转回相关手续的,借款人应主动配合。自市公积金中心通知之日90天(含)内未配合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截止日期次月起终止贴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且拒不退还所得贴息金额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其追偿。构成犯罪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银行因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贴息贷款审查义务或贴息贷款数据错误、不实等造成借款人或市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9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胡亚妮 | 审校:田原 | 审核: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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