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外出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孙辈,这笔“带孙费”到底能不能要回?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八批)》,明确认定祖父母可向父母追偿无因管理费用。
1999年12月,巫山一对夫妻董林与杨梅生育了女儿小琼。2014年5月,杨、董二人外出务工。在未委托董刚(董林的父亲)代为抚养小琼的情形下,小琼一直跟随爷爷董刚居住生活至2019年6月。其间,小琼就读于成都某职业学院,又遇上生病,爷爷董刚多次陪同就医。
小琼独立生活后,董刚多次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其代为抚养孩子的费用,均未果。去年5月,老人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林、杨梅共同支付2014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其抚养、照顾小琼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情况下,祖父母辈对其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董刚在没有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小琼,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董刚有权要求杨梅、董林支付由此产生的无因管理费用。
董刚主张的无因管理费用,包含小琼的生活费、就读大专期间的书学费,以及患病期间的医疗费。虽然,董刚有抚养小琼的客观事实,但未举证证明上述费用均由其支付,而杨梅、董林自2016年12月起按期向小琼转款,故杨梅、董林应共同向董刚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因抚养小琼而产生的无因管理费用。
最后,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必要性支出等因素,酌定无因管理费用按1200元每月计算,判决由杨梅、董林共同支付董刚抚养小琼支出的无因管理费用3.72万元。
转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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