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报道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24年底,山东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同时,因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事件频发。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筑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飞行报批上,《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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