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1月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五章46条,明确了遵循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噪声污染防治原则。在分类管理上,《条例》要求科学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