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陈先生是位老司机,多年来对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爱护有加,维修保养只认正规4S店。但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寻常的事故维修,竟为4年后的年检埋下了隐患。
2020年,因一起交通事故,陈先生将爱车送至北京一家4S店进行维修。面对维修技师亮出的长长清单——雷达、方向盘、轮胎等多项维修,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陈先生签字确认了维修方案。最终,47项维修项目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含一项更换左后轮胎的费用1127元。提车时,陈先生未作详细检查,便驾车离去。
去年,陈先生在车辆年检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后轴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无法通过年检。陈先生仔细回想,近期从未更换过轮胎,上次更换正是4年前的那次大修。他立即翻出当年4S店的维修记录照片进行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师操作有误。
陈先生认为,4S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非原厂且花纹不一致的轮胎,不仅隐瞒了关键信息,更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在与4S店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一赔三”。
庭审中,4S店方面辩称,当年维修时因无原厂轮胎库存,已口头告知陈先生并征得其同意更换非原厂轮胎,且结算单上已注明轮胎“非原厂”,客户签字即代表认可。4S店代理人表示,虽然知晓同轴轮胎花纹一致更安全,但“如何更换的选择权在客户,我们尊重客户的选择”。
然而,法院经审理发现关键细节:4S店提交的三份结算单中,前两份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写为“非原厂件”。在列有数十项维修项目的结算单上,轮胎类型的变动并未被显著标注或重点提示。此外,法院认为,4S店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花纹不一致可能带来的风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相关风险向陈先生履行告知义务。
基于此,朝阳法院认定,4S店未如实告知轮胎更换的真实情况及风险,导致陈先生作出错误判断,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款1127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381元,陈先生则将非原厂轮胎退还。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陈先生已顺利拿到退赔款项。
法官说法:经营者须将告知义务提升至“有效告知”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张玉美认为,当前,随着服务业态日益专业化、多元化,消费者在许多领域不得不依赖经营者的专业判断与建议。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将告知义务从“是否告知”提升至“是否有效告知”的层面。
特别是在涉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内容时,须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进行风险提示,不能以格式条款或笼统描述履行告知义务,或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这样才能构建平等、透明、可信赖的专业服务环境,让诚信经营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