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战略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已进入高质效发展新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在于数量,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数字检察战略应突出实践应用导向,坚持优质高效标准,从制度体系、应用质效、基层基础三个维度综合施策,系统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制度之维:建构专有工作体系,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数字检察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检察监督办案的深度融合与模式创新,需要立足数据资源禀赋和现有检察信息化格局,探索建立与检察一体化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动上下一体、内外协同。
完善数据获取管理制度。监督模型的建设、应用依赖基础数据,检察机关应围绕模型必需、办案所需,积极稳妥拓宽数据来源,并进一步完善数据标准。坚持“眼睛向内”,对数据从求大求全、侧重外部获取向精准集纳、分散存储、内部整合转变,加强内部结构化数据应用,通过梳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政法协同模块等库表数据,运用法律文书比对等智能辅助工具进行数据提取,做好内部数据汇聚,供各级检察机关按需申请使用。积极探索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领域的应用,主动加强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用好各方面的数据接口,共享已有的数据资源目录,按需申请获取所需数据,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持续加强数据治理,坚持安全是数据应用的前提,实行数据使用审批制度,细化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审批流程,让数据使用受控,减少泄露风险。
建立模型研发推广应用服务机制。坚持模型研发实用性,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与业务需求相结合,围绕事关公共利益的重点问题和民生热点、重点人群权益保护研发监督模型,筛查线索,从而监督成案。突出模型建设经济性,全面整合现有网络、存储、软件等资源,在检察工作网搭建融合外部数据源导入、数据超市、建模中心为一体的检察数据应用创新平台,探索形成数据整合、分域创新、专项推动的模型自主研发模式,以最小成本实现模型建设推广。紧盯模型推广应用实效性,对拟上架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模型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不断优化模型规则和算法,形成“模型评估—跟踪问效—规则优化”的模型建用机制,确保模型质量;完善线索管理机制,对于运用模型产生的线索,加强统一管理、分级研判、定期督办,形成线索管理闭环。
分层级构建数字检察履职体系。根据办案层级、案件类型等实际,各级检察机关应各有定位和侧重。基层院处于监督办案一线,拥有监督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丰富场景,应聚焦办案中的深层次治理问题和类案监督线索,注重监督规则的梳理总结,在提出建模思路上贡献基层智慧,并通过实践来检验模型成案效果,为模型优化提升提出解决方案。市级院承上启下,承担对下级院指导和具体办案双重职责,应带头抓好模型研发和应用,抓好上级院推广模型的本地化应用特别是市级院本级的应用成案,集中力量推广上架本地研发模型,对重要线索通过领办交办、督导调度等方式,办成全市范围内有影响、质量好的典型案例。省级院、最高检应强化组织统筹和方向指引,通过搭建模型管理平台、推广模型上架和应用、汇集治理数据资源、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发布办案指引和典型案(事)例、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等方式,从更高层面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深入实施。
应用之维:探索梯次办案路径,实现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
推动数字检察深度应用,最终要落到检察履职办案上,应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梯次办案路径,实现由“案”到“治”的转型升级。
推进“个案办理”数字化。利用好数字检察提供的信息检索功能,以及信息识别提取、自然语言处理等检察辅助功能,对同类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裁判等关联数据进行智能化挖掘,以数据驱动数据,为精准高效办好个案提供“最强大脑”和“智慧指引”。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两张网、一个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个案办理过程中生成的基础数据,构建起数据之间内在的关联性,同时注意梳理归纳,运用解构主义的理念和方法,提炼数字化办案规则,形成办案指引,供办理个案时参考。
推进“类案监督”精准化。在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强化系统观念,进一步延“线”扩“面”,形成“穿透式”监督能力。聚焦涉民生重点领域、事关公共利益的重点问题,以及检察业务运行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监督要素,形成契合特定应用场景的个性化类案监督数字模型,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案件进行标识。通过对被标识的信息要素进行抓取统计,对反映案件办理或执法司法环节存在程序瑕疵、质量问题甚至违纪违法情形的类型化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开展反向审视、线索移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检察侦查等监督手段,推进同类问题的精准解决。
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数字检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对于模型使用中发现的深层次、系统性的社会管理漏洞和隐患,应及时启动监督程序,精准分层治理。发挥大数据前瞻预测、宏观分析能力,通过处理海量关联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与前景预测,精准排查社会治安、风险防控中的矛盾点、隐患点,启动“吹哨”预警机制,通过制发刑事犯罪态势分析报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助力问题隐患化解“抓早抓小”,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
保障之维: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筑牢数字检察长远发展根基
数字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战略性工程,应加强人才建设、质效评价、理论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系统化布局和前瞻性研究,更好保障数字检察工作行稳致远。
建设数字检察专业队伍。数字检察工作对人员素能要求较高,应着重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技术,兼具大数据监督办案思维的一专多能型“全科检察官”。“引进来”传导数字理念,将实践中成熟的监督模型、数字治理应用场景嵌入各项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擅长“数治融合”的复合型人才。“走出去”学习数字经验,观摩成熟数字检察应用成果,帮助干警开阔视野、启迪思维。“沉下来”提升数字能力,通过比武练兵、数字沙龙等形式,及时归纳总结隐藏在模型背后的数据运行规则,对应用模型成案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推动发现更多监督点、适用更多应用场景。
发挥质效评价引领作用。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遵循数字检察发展规律,从模型研发和推广应用、与业务需求契合度、促进社会治理成效等方面,提取能够反映大数据法律监督质效且可量化、可评估的评价项目。根据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办案数、数据获取规模、资金投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分层级评价,基层院应以评价模型应用成果和个案办理水平为主;市级院应以模型研发、应用推广效果评价为主;省级院则应以大数据平台建设管理、特定领域监督统筹规划、社会治理措施协调把关等评价项目为主。当前,可探索数字检察专项评选表彰、专门人才引进、特定监督模型命名等措施,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数字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数字检察理论相较于实践具有滞后性,当前应围绕数字检察的内涵与外延、价值与路径等基础性问题,开展检察调研与理论研究,让该领域研究更为活跃、更接地气,形成更多原创性研究成果。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督履职边界不清晰、数字治理协同难等普遍性问题,进行一线调研与质效分析,提出理论上的解决依据和实践中的完善建议,让数字检察理论研究更好地解释实践、服务实践、改造实践。
(作者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