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1月12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1月11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5年度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此次精选的案例,聚焦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甘肃省坚决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恶意违法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平凉市全荣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跨省际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案
2024年11月2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凉市全荣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人员向荒沟内倾倒不明白色固体粉末。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未倾倒的57.89吨白色固体粉末,约6.91吨已被倾倒在荒沟内。运输单显示为工业废盐,属危险废物。由于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并共同开展案件侦办。
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车辆货运轨迹、资金流水及微信记录等方式深入调查发现,该案是涉及安徽省滁州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酒泉市、兰州市、平凉市三省五地企业的固体废物非法处置链条。全荣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荒沟内填埋的废物除企业自身产生的污泥外,还有3家外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为兰州某农药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盐、酒泉市玉门市某染料制造公司产生的氯化镁危险废物、平凉市静宁县某公司产生的废塑料和废纸渣,以上3家源头企业为减少处置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成本,在未依法核实对方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物交由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等地中间人“代为转运处置”,实际直接拉运至平凉,由全荣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组织倾倒至荒沟填埋处置。形成了“产生——违法转运——非法处置”的闭环处置链条,相关企业和人员通过非法转运、处置的方式从中谋利。2024年以来,该公司共倾倒处置氯化钠工业固废600吨,废塑料和废纸渣工业固废2700吨,氯化镁危险废物100吨。其中,酒泉市源头产生的氯化镁危废部分流入陕西省榆林市,公安机关已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为防止倾倒物造成二次污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崆峒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草峰镇政府、海创环保公司等单位研究启动“企业先行担责+专业机构处置+生态修复”模式,立即将荒沟内倾倒废物转移至海创环保公司标准化仓库暂存,草峰镇政府负责代当事人对污染土壤以及生态破坏进行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平凉市公安局,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4月14日将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交平凉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2025年7月3日,该案件结束侦查,相关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案件移交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靖远县“6.05”跨省际倾倒危废案
2025年6月5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接到举报信息,反映“几辆半挂车将大量白色粉末倾倒在砂河里,气味刺鼻难闻,现场还有铲车正在掩埋。”随即,靖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3名涉事人员及2辆半挂运输车进行了扣留,并对3处倾倒点进行了封控。现场发现,倾倒的疑似废盐的白色粉末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取样鉴定,判定倾倒物质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委托固废危废处置单位将3个点位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涉及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的跨省际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据《甘宁蒙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积极对接自治区相关单位协调开展案件调查,赴多地追查涉案人员及企业,先后对20人进行传唤问询,对4名重点人员银行流水等数据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经查,2024年7月,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及运输合同,约定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每吨1元、运费每吨补贴275元的价格将2000多吨工业固废销售给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随后,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与内蒙古籍人员图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每吨运费补贴160元的价格将2000多吨工业固废销售给图某。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图某从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陆续拉运2000余吨工业固废至宁夏中卫市海原县西安镇某村荒地上堆放,原计划在海原县暂存,待找到能够二次利用的下游企业时再销售处理,但一直未找到下游企业。2025年5月,图某委托另一内蒙古籍商人韩某处置这批工业固废,随后韩某联系宁夏籍货运司机田某等人,陆续将11车工业固废从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拉运至白银市靖远县北滩镇进行非法倾倒填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图某、韩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案件已正式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金昌市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含重金属物料案
2025年7月7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后院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堆存了黄色、黑灰色、黑色、白色4种物料。经委托检测,4种物料中黄色、黑灰色、黑色物料为含有总铬、总铜、总镍、总镉、总锌等重金属物料。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总镉最大超132倍、总镍最大超105倍、总铜最大超10.2倍、总锌最大超9.3倍、总铬超3.0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前提下,不采取防渗防污染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5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天水市朱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5年3月1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谷县某公司院内北侧朱某租赁的废品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朱某准备转移的废铅蓄电池29.34吨。经调查,2023年7月,朱某租赁甘谷县象山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北侧库房,从事废旧物品回收活动。同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在甘谷县城电动车销售点、维修点收购废铅蓄电池,贮存于租赁库房,并通过电话、网络不定期租赁普通货车转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销售牟利,2024年5月至11月,朱某雇用货车从甘谷县转移废铅蓄电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6次共计80.71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朱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2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25日,甘谷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五:临夏州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4日对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系统性检测造假行为,一是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多辆两驱柴油车,违规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二是在车牌号为甘AG****的车辆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未按规定深度插入排气管,仍继续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报告。通过临夏州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进一步溯源核实,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共对119辆机动车私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89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2025年9月2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9.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96万元,该公司注销检测资质。
案例六:武威市武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28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武威市武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机动车开展尾气排放检测,检测过程中将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放置在检测车间冷却风扇上,以冷却风扇转速数据代替实测发动机曲轴转速。经调阅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曲线,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发动机曲轴转速波动较小,基本为恒值,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向被检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环保尾气排放检测费用170元。
2024年11月12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11月14日,该公司召回未按照规范要求检测的柴油机动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重新检测尾气排放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14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甘肃聚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15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违法问题线索,对甘肃聚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检测操作记录、对比行业标准流程和对检测设备的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对甘AD5Z**、贵CB20**、甘AWZ5**、甘A156**车辆进行检测时,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将应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通过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对每辆车收取尾气排放检测费用12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1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8.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酒泉天一民生建筑固体废弃物循环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2024年12月23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线索,对酒泉天一民生建筑固体废弃物循环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及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该企业于2018年3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4年6月18日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形成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自主验收意见,完成建筑垃圾回收处理生产线、再生商砼生产线和再生混凝土装饰砖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环保设施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物料封闭库房(建筑垃圾储存库),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表及验收意见中记载的“建设1座气膜料库作为建筑垃圾和再生骨料储存库房,建筑垃圾预处理在气膜料库中进行,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也未建设落实,大量原料及成品在厂区露天堆放。验收监测报告表记载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25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和项目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责令重新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罚款3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负责人罚款5.6万元。
案例九:嘉峪关市某污水处理厂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8月13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嘉峪关市某污水处理厂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全面固定相关证据。通过调取该污水处理厂2024年7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动态管控视频,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多名职工多次进入废水排口自动监控站房,通过插拔总磷分析仪(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送样管,使用稀释水样代替正常水样监测总磷,人为干扰总磷在线分析仪正常采样监测,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上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30日将本案移送嘉峪关市公安局。2024年10月29日,市公安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依法立案。2025年6月2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事6名职工及班长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8月11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污水处理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6万元;同时,市公安局对涉案7名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十:定西市漳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7月14日,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核查组对漳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核查,并于当日将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证据资料及问题线索移交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调查。经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7月4日、5日、6日、7日、8日、10日、11日、12日、13日,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名工作人员利用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每两小时自动取样监测采样数据间隔间隙,用处理后的排水和娃哈哈矿泉水混合自配水样代替实际排水水样干扰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2025年8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将该案移交漳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25年8月6日,漳县公安局将该案以污染环境罪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