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经营场所内意外碰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妥善维系了双方商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螃蟹经营从业者,日常在同一经营场地内工作。某日,李某在卸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慎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经审查发现,该案系经营场地内意外碰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化解矛盾的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纠纷,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解读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等核心条款,明确指出在共同作业的经营场地内,经营者均负有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告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原告张某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结合原告提交的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对其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进行梳理核实。经核查发现,原告最初主张的赔偿款中,仅有医药费、住院费属于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等诉求缺乏充分依据。法官当即向原告释明相关证据要求与法律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损失。
考虑到双方均在同一区域从事螃蟹经营,今后仍可能存在业务交集,法官从“减少诉讼耗时耗力、维系经营合作氛围”的角度,进一步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劝说被告正视自身过错,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权利。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平复,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其他争议。目前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这起健康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更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经营户群体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强化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下一步,该院将持续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优势作用,以更高效、更暖心的司法服务,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