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亡故患者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严禁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外包太平间,并严厉打击倒卖死亡证明、泄露逝者家属信息等行为。
严格惩处倒卖《死亡证明》行为
规定详细划分了死亡证明的签发主体、签发流程以及管理要求。规定提出,在医疗机构内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非正常死亡需开具证明的,则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严格防范、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
在医院暂存遗体一般不应超24小时
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进行管理。
规定提出,亡故患者遗体应及时转出。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
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转运遗体
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要建立亡故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为保护逝者及家属隐私,该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要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
在监管层面,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强协同。卫健部门负责管理死亡证明签发和院内场所;民政部门监督殡仪馆及时接运遗体,并移交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机构周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等问题。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文/本报记者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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