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2起事故调查报告,分别为《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10·2”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和《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11·28”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日20时许,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一标段(位于新源县加吾尔山)发生一起风机吊装工程亡人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5.099万元,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发生后,项目分包单位宁夏鑫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D40风机施工班组现场车辆调度负责人张某某,分别向分包方项目经理强某某及总包方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进行了上报,但杨某某未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上报事故情况,刻意隐瞒了该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分包方违反停工指令擅自施工,因刮风突发涡激共振剧烈晃动造成现场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分包单位鑫源达建设公司违反建设单位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关于“十一期间禁止施工”的通知要求,未经审批擅自安排人员在D40风机现场进行违规作业,未通知业主方、监理方及总包方进行现场监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风速变化影响,塔身产生涡激共振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固定,导致1名作业人员因塔体晃动坠落身亡,另1名作业人员在检修平台时遭受撞击身亡。>>报告全文
2024年11月28日16时许,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位于新源县加吾尔山)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1.638万元,事故涉及建设方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向项目建设单位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进行了汇报。然而,刘某某未遵循相关规定,未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情况,导致事故被瞒报。2025年4月30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电话举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督促新源县人民政府核实。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驾驶,造成现场1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装载机驾驶员李某某未按操作规程检查周边安全状况,径直登上驾驶平台启动装载机,挂入低速前进挡行驶约三四米后,碾压了正在车下休息的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其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报告全文
事故调查报告对两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瞒报事故无异于
漠视生命 草菅人命
于法不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