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注意到,近期对“携程被调查”事件的关注很多停留在“算账”层面。比如,有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携程算了一笔账,以携程2024年533亿元营收计算,罚款区间为5.33亿至53.3亿元;若将2025年预估营收纳入考量,罚款上限可能突破65亿元。#商家在携程佣金贡献率高了流量才高#
但他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原文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他看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是比罚款更值得关注的两条法律责任。前者可能会要求携程改变其目前的盈利模式,重新制订规则,后者的金额可能比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进行罚款的额度更高。
“当然,‘没收违法所得’计算起来相当复杂,仅区别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就很难,更不要说后面的计算了。以往的反垄断案例中,平台企业违法所得没收这一块,也没有什么先例。”翟巍说,关注“如何改”相比关注“罚多少”更重要。
从法律角度来看,翟巍认为,携程可能主要涉及与中小商户相关的三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中第一、四、五项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一项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第五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其中主要涉及携程平台的“调价助手”机制、赚取高额佣金等;第四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中主要涉及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
从消费者层面看,翟巍认为,携程也可能存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比如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六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