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三峡集团电力市场中心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规则是对《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的进一步细化,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等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相关操作要求更加明确,对于进一步促进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增强绿色发展动能的具体举措。
一、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绿证管理政策体系持续完善,基本建立起涵盖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消费等环节的政策框架体系。绿证市场规模呈现良好增长态势。2024年我国绿电市场交易、绿证核发与交易规模均实现倍速增长。《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绿证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
在职责分工方面,《实施细则》分别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技术支撑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责界面。
在账户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业主账户、电力用户账户、国外绿证账户、省级绿证账户等功能与具体要求,其中,明确国外用户需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入省级绿证账户。
在绿证划转方面,重点明确存量常规水电、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绿证划转流程;强调可交易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同时,增加省间电量绿证处置方式,要求优先采用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优先发电计划,强调跨省区输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
在绿证核销方面,《实施细则》提出自2026年起绿证电量生产年份应与消费年份保持一致,并鼓励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要求绿证核销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同时,还对超过有效期、声明或认证绿色电力消费、登记减排量、注销账户等四种情景绿证核销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并细化。
二、政策亮点
(一)时间节点更加明确,绿证管理流程更加高效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主体在信息填报、信息推送等环节的时限责任,如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10日前推送前一月新增项目信息;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绿证交易平台在用户注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2日前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等。相关规定为绿证全周期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时序指引,有助于强化执行约束力,提升信息流转效率,推动绿证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高效化运转。有利于发电企业精简操作流程、节约管理成本、降低合规风险。
(二)核发分类更加精细,各类电量属性更加分明
《实施细则》明确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其中,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时间为准,同时拥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以区分;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相关规定通过细化不同电量来源的核发标准,实现了绿证属性的精准划分,从源头保障了绿证核发数据的准确性与公平性;有利于稳固绿证价值,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 “虚假申报”“属性混淆” 等违规获利情况,合规企业的绿色电力价值能够得到真实体现。
(三)省级责任更加清晰,水电绿证划转机制更加完善
《实施细则》明确省级绿证账户主要接受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对应绿证以及其他无偿划转的绿证。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编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交易结算信息归集报送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绿证账户中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基本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相关规定明确了省级账户的绿证来源与分配程序,特别是要求存量常规水电绿证信息归集方案及分配方案需征求相关方意见,将显著提升省级绿证账户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随着水电纳入绿证核发范围,三峡集团每年预计可获发约4亿张绿证,有望成为全球年度获发绿证最多的企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水电绿证划转机制,打通水电绿证跨区域、跨主体流转的堵点,为三峡电站、乌东德电站等跨省区送电大水电明确了绿证划转路径,进一步明确水电的环境价值,助力水电的绿色属性充分转化为市场价值,更好服务外向型经济。
(四)核销机制更加具体,环境权益管理更加规范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绿证核销环节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当年消费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二是明确绿证核销归属地。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三是明确过期绿证处置方案。对已上架且超过有效期的,强制下架并进行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包括已被购买但未被核销的绿证)被核销后,环境权益仍归属绿证持有方所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绿色电力消费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开展可再生能源消费认证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核算提供了保障;有利于规避“跨期核销”“归属争议”等问题,有效提高匹配精度,减少发电企业与购方、监管部门的纠纷,降低交易后被追溯违规的风险。
(五)构建国际账户通道,推进绿证国际化布局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绿色电力供应和消费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治理,绿证已经成为国际能源合作交流的重要议题,有力支撑全球能源低碳转型。《实施细则》新增规定,明确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港澳台地区用户、国外用户,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等工作,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进一步扩大中国绿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范围,提升绿证对用能企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峡集团所属三峡能源已与澳门相关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计划完成送澳门的跨境绿证交易。《实施细则》为绿证跨境互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指导国内电力企业拓宽绿证交易边界、突破国内市场容量限制,将进一步提升绿证溢价空间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经营效益。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