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及该所注册会计师王璐、吴亚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江苏证监局对苏亚金诚及由其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检查,发现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在独立性管理、风险评估及实质性程序等多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审计执业问题丛生,三方面违规遭点名
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苏亚金诚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问题,具体涉及独立性、风险评估和实质性程序三大核心环节:
在独立性管理方面,苏亚金诚未能有效执行职业道德程序,未建立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制度,且部分审计从业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风险评估环节,审计团队未将东华能源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识别为特别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关于风险评估的要求。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1. 应收账款审计:未对部分以债权债务抵消形式收回的应收账款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2. 存货审计:在公司存货存放在多个仓库的情况下,未获取完整的仓库清单或存货存放地点清单; 3. 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对东华能源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的复核程序存在多处计算错误,复核程序流于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等多项准则要求,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规定。
签字会计师承担主要责任,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江苏证监局指出,王璐、吴亚玲作为东华能源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审计执业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监管部门决定对苏亚金诚及两名签字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苏亚金诚及王璐、吴亚玲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及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告,当事人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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