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 通讯员 张晓晓
自2026年1月1日《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这部聚焦水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便备受瞩目。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起适用该《条例》的案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焦某以转售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从徐某处购买“天然水晶”。交易过程中,徐某在某交易平台明确标注所售水晶珠串系天然水晶,焦某为购买案涉水晶支付货款13234元。后徐某在焦某询问下告知其所售系人造水晶。双方协商未果,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法庭围绕徐某提供货物是否符合约定、能否适用三倍赔偿规定以及焦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调查。
为增强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拓宽监督渠道,东海县人民法院邀请市、县6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代表们认真听取了庭审全过程,对法院依法履职、维护市场秩序给予高度关注。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徐某以人造水晶冒充天然水晶进行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徐某的“知假卖假”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直接违反为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导致焦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货款12409.75元、焦某退还货物;因焦某购买水晶系用于出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及三倍赔偿的规定,但考虑徐某客观上给焦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法院综合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徐某赔偿焦某损失5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是《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以来,连云港适用该《条例》审理的首起案件。连云港法院通过这份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机关对水晶市场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判决不仅是对个案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广大水晶经营者的警示:在法治的框架下,诚信经营是底线,任何试图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下一步,连云港法院将继续推动以良法促善治,为东海水晶产业的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擦亮“世界水晶之都”的金字招牌,提供更加高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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