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印发《2026年度浙江省大型营业性演出奖补实施细则》,支持在浙江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鼓励全国唯一站、在浙首演、巡演首站落地浙江。
申报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地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企业。宁波地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政策。
申报条件
演出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支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请支持的演出项目必须是在浙江省内举办的线下大型营业性音乐节、演唱会,由申请单位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社保员工人数月均不少于5人;
申请全国唯一一站、在浙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浙江支持的演唱会项目场均售票人数应≥9000人,单场售票收入≥800万元;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前2年起至项目补助公示截止之日期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未发生集体性投诉或因主观原因取消演出等重大舆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文件执行。
奖补标准
对举办单位引进在浙举办的大型演唱会项目,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1.8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4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对于将浙江作为全国唯一一站、在浙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浙江的国内外一流演唱会项目,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1.8万人次、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且省外观众占比超过6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4万人次、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省外观众占比超过65%,给予最高8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且省外观众占比超过7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举办单位引进在浙举办实际到场率不低于70%的大型音乐节项目,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3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6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且售票收入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以上各项数据统计区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事项和项目若符合多个支持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实施细则》明确,演出企业须如实填报演出数据信息、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评审时将通过大数据核查对企业提交的数据和票据材料予以真实性验证。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核查的结果作为奖补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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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型营业性演出奖补申报表
(202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