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深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已推动清理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1466件,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食品董事长陈南认为,部分领域或地区的政策、法规及实践仍存在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政策壁垒、隐性条款等,制约民营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陈南建议,全面深化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相悖的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彻底破除制度障碍,构建公平透明、统一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他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强化层级联动,压实清理责任。构建自上而下贯通、自下而上反馈的清理工作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清理责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落实的工作机制,建议将清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因政策清理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对跨领域、跨部门的冲突政策,建议由同级政府牵头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职责,限时解决争议问题。强化监督问责。建议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专项督查。
第二,拓宽清理范围,根除隐性壁垒。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许可等领域的隐性门槛主要是行业潜规则、口头通知、内部指引等非成文规定。现有清理的主要是显性文件,对隐性部分排查不足。建议聚焦清理盲区,明确清理清单目录,尤其是针对资质许可过高、备案审批化、地方保护主义等隐性壁垒、不合理惯例进行重点排查,实现全领域无死角覆盖。
经济社会形势越复杂,出台的政策就越多,政策之间相互打架、抵触就有可能越多。建议将影响政策取向一致性的各类政策、规定等纳入清理范围,防止政策效果相互抵消。
目前,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保护存在差别,比如民营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的,在定罪量刑上量刑尺度不一,未能实现同罪同罚。建议将消除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适用差异、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纳入清理范围。
第三,统一清理标准,同类问题同等处置。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清理裁量标准,各地区对“与法律精神不一致”的界定存在偏差,使得融资、土地、税收等领域的同类政策障碍,在不同省份处置进度、整改力度差异较大,影响法治保障的统一性。比如有的省份已经出台民营经济促进类法规或决定等,有的地区尚未完成配套立法与深度清理。因此,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清理裁量标准,确保同类问题同标准处置、同尺度整改。
第四,健全长效机制,避免反弹回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要求“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当前清理工作以集中专项行动为主,缺乏常态化、动态化的审查清理机制。建议尽快健全清理长效机制,制定各类涉企政策出台前的合规审查前置程序和出台后的动态评估办法,严防制度障碍问题反弹回潮。
第五,畅通权益救济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度。建议各地区、各部门需公开清理清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咨询方式,阶段性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民营经济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提升清理工作透明度。建议畅通民营企业对违规政策的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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