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026年2月25日,全国两会前夕,《中国经营报》记者就虚假诉讼监督治理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
蓝向东介绍,目前虚假诉讼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仍在高位运行,虚假诉讼行为更隐蔽,组织化、专业化程度更高,且快速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侵害公共利益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加剧。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治理?如何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难”?如何监督治理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废债”?专访中蓝向东给出了答案。
蓝向东表示,2026年,检察机关将聚焦社保领域虚假诉讼、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虚假诉讼等重点领域,开展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项监督,以“小专项”撬动“大整治”。
同时,检察机关将以提高虚假诉讼监督效能为视角路径,找准虚假诉讼监督与其他重点工作、专项活动的结合点。比如将虚假诉讼监督与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相结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实现同步监督,提高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
虚假诉讼快速向新业态蔓延,行为隐蔽,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
《中国经营报》:2025年以来,检察机关监督的虚假诉讼案件情况如何?有哪些新情况、新特点?
蓝向东: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虚假诉讼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借款合同纠纷作为虚假诉讼传统高发领域占比与往年相比有所减少。但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仍在高位运行,虚假诉讼行为更隐蔽,组织化、专业化程度更高,且快速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防治形势仍然严峻。
虚假诉讼在案件类型、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等方面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类型增多。以劳动争议、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为案由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涉及仲裁、破产、督促、诉讼保全、执行等非诉程序的案件持续增长。二是行为更加隐蔽。违法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虚构事实,如伪造电子签名、购买事故车辆并伪造车辆买卖协议、虚构技术“在先使用”等,增加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难度。三是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呈现组织化特征,涉众型、团伙性、跨地域案件增多。另外,侵害公共利益案件如规避社会公共政策、骗取国家专项基金等有所增多,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增加。
科技赋能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瓶颈
《中国经营报》:针对虚假诉讼的典型情况和新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治理?请分别举具体案例说明。
蓝向东:从司法办案数据分析,经过多年努力,虚假诉讼案发数量快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传统类型案件多发现象依然存在,新类型案件又不断出现,仍需持续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办案履职。检察机关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案件。河南省检察机关聚焦虚构、冒名贷款和逃废债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办理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办理天津保税区某国际贸易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查明该公司以虚假造价评估为依据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事实,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二是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扎实推进机制共建、信息共享、协作共治。北京、江苏、四川等多地检察机关牵头与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仲裁、人社等部门建立横向机制,有效破解线索整合、案件突破、分工配合等难点和关键问题。三是注重科技赋能。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瓶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模型,对“伪造债务借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玉器”的虚假诉讼进行类案监督,向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涉珠宝玉器类司法拍卖活动。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督局开发线索发现模型,指导办理侯某涛等涉车辆损害虚假诉讼系列案,2025年入选公安部打击保险诈骗十大典型案例。四是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实现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递进式工作目标。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办42件虚假仲裁系列案,向仲裁委、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跟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一房数卖”“一房多仲”的监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居住权益。
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难”
《中国经营报》:如何破解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难”?
蓝向东:“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难”是虚假诉讼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以系统思维构建“全流程覆盖、多主体协同、技术与制度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破解虚假诉讼监督“三难”问题。
第一,构建“多渠道汇聚、精准化识别”的线索挖掘体系。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挖案件线索。紧盯借款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高发领域,通过与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动态监控资金异常流动,及时发现“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情形。二是健全线索管理机制,提高成案率。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部门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明确移送标准、时限与责任,确保“发现即移送、移送即核查”;外部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线索联动机制,实现协同共治。三是数字赋能,精准识别异常。检察机关开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整合裁判文书、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等大数据,进行线索比对、碰撞筛查,提高线索发现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强化“多手段协同”的证据固定机制。一是依法用好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等手段,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二是刑民联动增强合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引导公安机关同步介入,联合收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纠纷等关键证据,精准打击虚假诉讼。
第三,健全“多维度监督、长效化防控”成果巩固机制。一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线索移送等多种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主动、严厉、有效打击。二是发挥刑民一体办案优势。区分不同案件情况,准确界定“先民后刑”或“民刑同步”,督促及时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三是推进源头治理常态化、长效化。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动管理等相关制度完善,提高人民群众防范虚假诉讼意识。
如何监督治理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废债”
《中国经营报》:企业破产制度是实现市场“新陈代谢”的健康机制,但现实中却被少数不法分子异化为“恶意逃废债”。针对此,检察机关如何有效监督治理?
蓝向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企业破产中的“恶意逃废债”问题,加强分析研判,通过全流程监督、多手段协同、刑民联动、大数据赋能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虚假破产、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行为,维护破产程序公平公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是强化监督节点,覆盖破产程序关键环节。检察机关重点针对虚假债权申报、财产转移、程序违法等恶意逃废债高发环节,实现“源头防控、过程监督、结果救济”的全流程管理。二是运用多手段协同,提升监督效能。检察机关整合民事、行政、刑事检察职能,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监督治理。司法办案中,重点借助线索互移、联合调查等机制,刑民同步审查、同步固定证据,形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监督纠正、追赃挽损、追责问责、社会治理的闭环监督模式。三是加强协作联动,凝聚打击合力。检察机关联动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同步办案、定期会商等机制,贯通刑民程序衔接通道。以联合调研、会签文件等形式,研究探索逃废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发布多部门联合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提炼工作方法和办案规则,为惩治虚假诉讼提供方法指引。四是深化大数据赋能,精准识别恶意逃废债线索。有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筛查异常债权,对破产企业及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关联交易、诉讼信息开展多维碰撞分析,对“以物抵债”“快速执行”等异常情况进行重点监控,精准甄别“空壳公司”“关联交易”“虚假债权”等异常表征,有的放矢,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开展地方特点专项监督
《中国经营报》:2026年,在治理虚假诉讼上,检察机关将会有哪些新举措出台?
蓝向东:2026年,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推动虚假诉讼防治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走细。一是深化大数据赋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强化数智赋能检察实践,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推广应用促进打击虚假诉讼更加精准高效。二是凸显专项监督实效。针对各地案件情况,最高检将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聚焦社保领域虚假诉讼、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虚假诉讼、涉企虚假诉讼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项监督,以“小专项”撬动“大整治”。三是强化职能融合。在内部协作上,充分发挥检察一体综合履职优势,推动线索高效流转,并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同步推进虚假诉讼民事监督纠错与刑事犯罪打击。在外部协作方面,检察机关将立足自身职责,加强与审判、侦查、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等协作配合,努力促进司法环节和社会环节的闭环打击治理。四是注重工作结合。以提高虚假诉讼监督效能为视角路径,找准虚假诉讼监督与其他重点工作、专项活动的结合点。将虚假诉讼监督与终本执行监督相结合,全面筛查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实现对虚假诉讼与终本执行的同步监督。将虚假诉讼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