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监罚〔20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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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令)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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