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常海鹏
营商环境关系到企业、政府、社会、家庭乃至个人。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
筑牢营商环境建设根基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好的重大关系之一。其中,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三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新时代新征程,更要看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内在统一的结合点,就是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开这个共同的立足点和政策措施的落脚点,改革的科学性、发展的全面性、稳定的长期性,都将难以实现。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从内在逻辑来看,在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中,发展是目的。所有的改革都要有利于发展,所有的措施都要着眼于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唯有立足发展推进各项工作,方能实现真正长久的稳定。
改革是动力,从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再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只是为了应对挑战,更是为了抢抓机遇;不只是为了短期目标,更是为了长远之策;不只是时代要求,更是历史使命。
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就难以推动改革,也影响发展。我国改革推进比较快、发展比较好的时期,都是稳定工作做得比较好的时期。
新时代新征程,要用改革不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发展,同时,也能适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稳定。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又能为营商环境的保持和不断优化提供前提。
理顺政府市场互动关系
激活营商环境发展动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供求等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作用,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调节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二者的相互关系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质量。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切实提高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的结果,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基础上,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动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而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一方面,政府应主动从微观经济领域和资源的直接配置中退出,依托市场机制的内在动力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机制在资源的直接配置、直接的微观经济活动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要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将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放足、放到位,这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政府要在建设完善的市场体系、公平的竞争环境、独立的经营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等方面主动作为,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依靠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总之,政府与市场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善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也要让政府勇担责任、做好自身应尽的职责。两者的关系处理得当,经济发展便能实现“琴瑟和鸣”,质量自然得以提升。
理顺司法企业相互关系
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以公正、效率、平等、谦抑与服务为导向,唯有与行政、社会协同发力,才能真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从国际经验来看,有效的法律体系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加强司法环境建设,改善企业司法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企业发展谋求更优司法环境,要合理把握司法环节的前端、中端和末端。从前端来看,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和合规指引,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其次要加强企业涉法服务,通过“法治体检”“调解仲裁”等方式排查隐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从而减少司法环节对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最后还要提高企业涉诉服务效率,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手段节约时间成本。从中端来看,要确保审判公正,平等保护企业权益,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强知识产权企业,要秉持审慎态度,防止因一桩案件而终结企业的生命周期。从末端来看,要聚焦“执行难”问题,推进涉企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既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执行,又要果断坚决。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时,既要坚持腾笼换鸟、盘活资产的底线思维,也要兼顾善意原则,积极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助力企业纾困重生。
我国于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是旨在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述三组关系同时存在于营商环境当中,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空间的独立和时间的继起,需要多管齐下、同时发力,以系统思维通盘考量,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政策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朝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