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日报
车子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不料被陌生孩子开车门时剐蹭。谁来担责?涉事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孩子家长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应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025年3月,余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商场停车场,不久后,接到车辆报警通知。车辆哨兵模式视频显示,余某的车辆与钟某的车辆并排停放,钟某的孩子钟小某上车开车门时用力过猛,导致两辆车的车门剐蹭,造成余某的车辆车衣破裂、车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某赔偿相关损失。
钟某辩称,余某未证明车辆损害均由钟小某行为所致。而且,钟小某年仅11岁,视频中其行为轻微,不足以对车辆造成实质损害。此外,钟某认为其作为钟小某的监护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期间,法院就车辆之间发生触碰的位置进行现场比对,确认触碰位置与受损位置基本吻合。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的哨兵模式视频、车辆受损照片、余某报警记录及相关笔录等证据,余某主张的钟小某损害其车辆的事实已达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钟小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因钟小某系11岁的未成年人,钟某作为钟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车时,应当预见到儿童在狭小停车空间内操作车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然而,钟某未在钟小某上下车时主动协助或实时监督,亦未通过调整车辆位置、给孩子预留充分开门空间等方式避免危险发生,客观上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应减轻,为此应对余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余某损失共计4435元。法院依法判决该损失由钟某承担。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钟小某年仅11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及对可能引发后果的认知能力尚未成熟。钟某作为钟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车时,应当对车辆周边环境、操作风险保持高度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如主动协助开关车门、预留充足空间、提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等。然而,钟某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应减轻。
来源 广州日报 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