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212,证券简称:白银有色)6月1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厂坝公司”)近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市中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厂坝公司2025年4月临时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的部分利润分配决议内容,但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支付特定利润及利息的诉求。公告同时表示,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案件背景与诉讼进程
据悉,本次诉讼源于厂坝公司与股东成县金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兰州矿勘院”)之间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025年4月,厂坝公司以书面传签形式召开临时董事会及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该提案第三、四项条款决定,从金和公司、兰州矿勘院两家股东的应分配利润中,按股权比例扣减厂坝公司2017年垫付的小厂坝铅锌矿探矿权处置价款合计13,124.57万元,其中拟扣减金和公司对应款项10,892.77万元、兰州矿勘院对应款项2,231.8万元。
金和公司与兰州矿勘院对上述利润扣减方案不予认可,于2025年6月向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会议书面传签、通知期限不足等属于轻微程序瑕疵,未对决议造成实质影响,且决议内容是否超越职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遂驳回其诉讼请求。金和公司和兰州矿勘院不服该判决,随即向陇南市中院提起上诉。陇南市中院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
金和公司在诉讼中请求撤销厂坝公司2025年4月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中《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第三项、第四项对应决议内容,并额外请求判令厂坝公司按原利润分配方案支付剩余利润121,249,473.42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厂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兰州矿勘院的诉讼请求则为撤销上述相同提案的第三项、第四项对应决议内容,并由厂坝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厂坝公司答辩称,会议书面传签、通知时限等仅为轻微程序瑕疵;探矿权价款涉及事项属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股东会有权审议并以利润抵销欠款,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陇南市中院(2026)甘12民终287号、(2026)甘12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包括:
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指出,本次诉讼目前不会对厂坝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同时也提示,因本次诉讼中涉及的探矿权价款的债权债务纠纷仍未了结,存在后续诉讼、产生相关费用的可能,最终对利润的影响还需以后续诉讼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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