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摘转自福建证监局6月10日发布的公告。当天发布了2份处罚决定书,详见下表。原亚太(集团)会计所已经在2024年12月更名放弃会计所名号, 在2025年5月30日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亚太所、田梦珺、任海春)
当事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田梦珺,女,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任海春,男,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在紫天科技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紫天科技2022年存在以总额法虚增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收入、短信发送服务业务中未抵销部分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并虚构部分短信发送服务业务等行为。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为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40万元(扣除增值税前)。亚太所对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田梦珺、任海春。
二、亚太所在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对紫天科技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进行恰当评价
亚太所在审计底稿《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中仅简单罗列紫天科技对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便直接评价“符合准则规定”;对“在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有争议的或新兴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评价为“不涉及”,与实际情况不符。亚太所未对紫天科技采用总额法确认该业务收入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评价,未作出恰当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21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所未从商品控制权、定价权、结算依据、售后责任等方面准确判断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的代理人身份,未对该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紫天科技对该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亚太所审计底稿《收入确认政策检查表》中大量审计程序对应的检查结果为空白,《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未见已执行审计程序的证据,无法确认是否采取过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示的互联网业务予以充分关注
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提请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为“公司互联网业务及其相关信息系统”,但后任会计师事务所亚太所在审计底稿《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备忘录》中记录苏亚金诚提请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为“无”。亚太所未对“公司互联网业务及其相关信息系统”的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并设计针对性的审计应对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与《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未对紫天科技的财务报告流程(含合并流程)执行风险评估程序
亚太所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紫天科技财务报告流程(含合并流程)执行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执行记录。亚太所未了解评估紫天科技的财务报告合并流程,未发现紫天科技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中未按规定合并抵销部分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重大非常规交易风险评估程序与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主要客户收入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亚太所在审计底稿《识别和评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对“是否有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变更条款的交易”的结论为“否”,未识别出紫天科技子公司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的主要客户由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信)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底稿《营业收入函证结果汇总表》中未见亚太所向广东粤信发出询证函及广东粤信回函的相关证据,也未见采取替代程序。亚太所未对广东粤信这一主要客户收入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对相关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就亿家晶视对广东粤信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收入真实性作出恰当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211号》第三十一条、《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与《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根据紫天科技业务实际情况恰当设计和实施针对收入的控制测试
亚太所在审计底稿《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活动”的描述与紫天科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的实际情况不符,且未见“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工作底稿,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与《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亚太所为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田梦珺、任海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320,754.68元(扣除增值税后),并处以2,641,509.36元罚款;
二、对田梦珺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任海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