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酒后在小区里开段路、换个手、倒个车,算不算“醉驾”?出了事故,能不能用“这不是道路”来免责?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酒后在小区内道路上驾车肇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5年3月8日,唐某与邱某聚餐饮酒后,叫了代驾。但代驾迟迟找不到停在小区内的车辆,二人便抱着侥幸心理,自行把车开往小区出口。
邱某先坐上驾驶位,不料途中开错了路。倒车调整方向时,直接撞上路边一辆停放的轿车。坐在后排的唐某见状,非但没有劝阻,反而下车指挥,随后主动换下邱某:“我来倒,你帮我看着。”
唐某上车倒车,结果再次与同一辆轿车发生碰擦。车辆驶回正常路线后,唐某继续驾车,载着邱某前往小区出口。就在出口处,第三次事故发生了,车辆撞上了道闸起落杆,以及一旁派出所门口的花盆。随后,被路过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8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唐某驾车引发的两起交通事故,其均承担全部责任。
民警在后期调查中发现,邱某同样酒后驾车,系共同犯罪,遂通知其到案。邱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两人赔偿了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相关方谅解。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邱某在明知对方饮酒的前提下,仍轮流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二人先后引发多起事故,造成路边停放车辆、小区道闸、门口花盆等公私财物受损,社会危害性明显。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犯危险驾驶罪。鉴于邱某系自首,唐某系坦白,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现已生效。
原标题:《代驾找不到车,两人酒后小区内轮流驾车肇事,结果……》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通讯员 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