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奥派经济学)
古典自由主义时代群星璀璨,那个时代的先哲,对政府职能和人类自由的关系有着深刻而清晰的认知,正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引领了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赫伯特·斯宾塞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是一个几乎接近无政资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社会静力学》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自由社会的论证基础极为扎实,论证逻辑清晰一致,文字直白洗练,是自由主义的必读书目。那些污蔑他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人,可能急需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和阅读理解能力。伟大的斯宾塞,为什么被误解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他阐明了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每一个人都有权运用他各种机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即同等自由的法则和互不侵犯的原则,他称其为自由社会的“第一原理”。
既然是第一原理,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破坏,因为自由是个人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而同等自由则成为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假如同等自由这一法则是人与人之间正确关系的首要法则,那么就没有任何实现一项次要的法则的愿望能使我们有理由去破坏它。
他讲道:政府的合法职能仅仅限于“保护”。即保护私有财产、维持治安和打击犯罪。
一旦突破这一界限,政府就立即走向了它的正当合法职能的反面,就是一种自我否定。这个时候,它就成为侵犯私有财产、破坏社会安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我们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
例如政府要对人们的某些行为进行事前管制。酒驾入刑、骑摩托必须戴头盔、吸毒劳教、卖淫拘留、打击代孕;英国限制16岁以下青少年使用社交网络,出台禁烟令打造“无烟一代”,如此等等。
这不是说我们就支持酒驾、吸毒,等等,我们崇尚和提倡健康、自律的生活方式,降低时间偏好,促进经济进步。而是说,仅凭这些行为,能够认定行为人对他人的自由造成侵犯了吗?仅凭某种行为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概率较大,但是在危害后果并未发生的时候,能不能认定他有罪,并成为政府提前介入管制的理由?按照斯宾塞,这些行为违背了同等自由、互不侵犯的第一原理了吗?一件事情对自己有危害,并没有伤害他人,属不属于政府“保护”的职能范畴?
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那么如果政府介入管制,就违背了其“保护”的正当职能,它自己就成为了侵犯者,即走向了自我否定。
生活方式的问题,是个人自由、自负其责的范畴;造成对他人的危害,该惩罚就惩罚,该赔偿就赔偿;青少年的教育引导,是家庭的事,是父母的事,政府不能去当所有人的父亲。事前管制,是监狱的典型特征,上厕所都要“早请示晚汇报”。
再如很常见的,政府要办教育。
政府的合法正当职能中,有没有办教育这一项?可不可以强制公民接受教育?
没有。
由于政府不是财富生产机构,而是强制征敛机构和分配机构,那么它要办教育,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制征收公民的财富去办教育,这意味着对私有产权的侵犯,意味着再分配。同时,学校是高度政治化的机构,强制接受教育,就意味着人们必须接受它所尊奉的意识形态,不允许人们自由选择自己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对自由选择权的侵犯,同样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这时候很清楚,它的职能本来是保护私有财产,然而它却走向了其职能的反面,变成了一个侵犯者。一个打击犯罪的机构,现在自己成为了罪犯。
现在我们再谈马斯克的“放火箭、上火星”。
有人说,马斯克把火箭发射的成本大大降低,减少了政府的开支,这相对于其他美国国企无限制地烧钱,还是要好一点。
这只有在我们不考虑主动游说,后续增加纳税人负担这个因素的情况下成立。因为通常发生的情况是,本来不发射,通过利益集团的游说,开始发射了;本来发射两发,在游说之下要发射200发,不停地发。
政府的行为,符合被错误理解的“萨伊定律”,即政府的供给创造自身的需求。只要政府供给某项服务,那么需求必然纷至沓来——都想从政府的供给中分一杯羹。预算就是这样被不断扩张的,纳税人的负担就是这样被加重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还不在此。
关键在于,政府的正当职能中,有没有放火箭这一项?
没有。政府根本就不应当以任何形式以税金资助放火箭这一行为,这是私人和市场的事。它越界了。
有人肯定会说,探索太空,是伟大的事业,政府应当资助。伟大与否,是个人主观价值,你认为很伟大的事情,我认为很愚蠢。如果让你出钱,你可能就不会觉得伟大,尤其是强制从你口袋里掏钱成就别人所认为的伟大时。
问题更在于,如果认为太空探索需要被政府资助,可以违背第一原理,以对他人的财产侵犯为代价,那么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由政府资助。如果认为某件事很重要,政府就可以超越自己的职能界限而存在例外,那么就没有什么不能例外。如果认为事态紧急,由此政府可以行“权宜之事”,那么它就会不断制造紧急状态,权宜之事就会成为常态。
正如赫伯特·斯宾塞所说:凡是要求国家去做超出保护范围的事情的人,需要说一说他想在哪里划线,而且要向我们指出为什么恰好是在那里而不是在任何别处的理由。一旦政府承担额外的职能,就要危及它原来职能的履行。
每个人都对政府应当扶持什么、照顾什么有不同的看法,每个时间段也不一样。有人认为太空探索很重要,所以政府可以超越“保护”职能去扶持,更多的人认为相比于上火星,教育、医疗、交通、养老、失业、育儿,以及汽车产业、幼稚产业、民族产业等等,以及吃饭穿衣更重要。每个人都可以把理由说得头头是道,都通过民主投票、游说立法等手段要求照顾,这个时候,政府就包揽一切了。而包揽一切,就是控制一切。
因此,违背第一原理、超越政府职能界限的终极结果,就是共产主义。用斯宾塞的话说,就是由“工业社会”走向了“军事社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强制,社会分工合作的秩序瓦解,整个国家变成了诺克所说的“一个行走中的军队”。
这不正是美国当今的走向吗?
既然是原理,而且还是第一原理,那就没有例外,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原理。捍卫自由时的“极端”,从来不是错。那些不“极端”的人,正是自由的最大破坏者,因为相比于那些赤裸裸的集权,他们更具迷惑性,他们可以承认一切现状,可以对一切侵犯自由的行为保持“容忍”,甚至颠倒黑白地认为这才是自由。自由之堤,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地走向溃败的。
重温斯宾塞的著作,对古今的观念进行对比,不得不哀叹,先哲留下的光辉著作无人问津,那些为强权背书的歪理邪说,倒是大行其道。人类社会的悲哀就在于,历史并不是辉格史观,沿着线性向前进步,而是往往发生观念倒退。当今时代知识阶层的观念败坏和道德堕落,人们对权力的迷恋、信任和对自由的轻视、误解,在古典时代的哲学家们看来,实属不可理喻。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观念史。用阿尔伯特·杰伊·诺克的话说,就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斗争史,二者反复拉锯、抵消,就看谁占上风,若是前者,则意味着奴役与贫困,后者,则意味着自由与繁荣。自由的力量让人类拥有了先进的技术与丰富的物质,但是若观念发生倒退,那些先进的技术也可以用来束缚人类——因为技术是中性的,那些已经取得的自由与繁荣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