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746J,以下简称“华鑫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显示,华鑫期货在互联网营销合作管控、员工宣传行为及客户交易监控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三大违规问题曝光
上海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华鑫期货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公司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控存在不足。期货行业互联网营销涉及客户信息安全、合规宣传等关键环节,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核与过程监管是风险防控的重要关口,此次暴露的管控漏洞可能导致合规风险外溢。
二是个别员工营销宣传用语存在误导性。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监管层对从业人员的宣传行为有严格规范,误导性表述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产品风险认知偏差,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客户交易及登陆监控方面存在不足。实时监控客户交易行为是防范异常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心手段,监控机制的缺陷可能使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
上述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关于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权利救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旨在提醒公司正视合规风险,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公告同时明确,华鑫期货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内控合规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中介机构,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未来需进一步强化合规体系建设,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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