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范辉
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利用信贷审批职权借名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入股小贷公司。最终,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舒静同时因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
套取470万元入股小贷公司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重庆农商银行系国有参股银行,被告人舒静曾先后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系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3年4月至5月,舒静为入股某小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利用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朋友名义向该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后授意下属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贷款审批。
贷款发放后,舒静为进一步掩盖真实用途,经由多人多次划转,最终汇入舒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400万元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70万元由其朋友个人使用。
2015年4月,贷款到期,舒静利用担任该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并办理了续贷,并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分3次归还货款本金和利息。舒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舒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向所任职银行申请贷款自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舒静看似违规发放贷款,但全套操作均为套取公款自用,违规放贷只是挪用资金的手段。相较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更重,将其犯罪行为定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舒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年前“落马” 被指“靠金融吃金融”
公开资料显示,舒静,出生于1972年,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建设银行工作,曾任重庆市分行北碚支行营业部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在重庆市委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98年至2005年历任重庆市分行北碚支行多个职务,包括营业部经理及副经理(主持工作)、华光分理处副主任兼支行团支部书记、财会科稽核主管兼支行团支部书记。
2005年8月,舒静加入光大银行,历任重庆市分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8年8月,舒静加入重庆农商银行,先后担任重庆农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2015年10月出任重庆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4年3月28日,重庆农商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解聘舒静该行副行长职务;3月29日,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农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舒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8月2日,据有关通报,舒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舒静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违规接受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放贷审核把关不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将金融资源作为“自留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靠金融吃金融,将金融审批权作为敛财工具,为他人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舒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决定给予舒静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5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典型问题,其中提及2011年至2020年期间,舒静先后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送予的礼金1.8万元和高档白酒12瓶、高档女包等奢侈品8件。
根据官网简介,重庆农商行前身为重庆市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重庆农商行于2008年正式挂牌成立。2010年,成功在香港H股主板上市,成为全国首家上市农商行、西部首家上市银行;2019年10月,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全国首家“A+H”股上市农商行、西部首家“A+H”股上市银行。截至2026年3月末,重庆农商行资产总额达17663.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