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数字赋能 全程留痕
■ 裴育 吴宇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将电子化交易从政策倡导升级为法定刚性要求,以数字技术重构交易、监管、服务全链条,实现采购行为全程留痕、权力运行全程可控。
补齐制度短板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仅零散提及电子化相关工作,缺乏统一规范,长期存在平台标准不一、数据孤岛、算法监管空白、电子档案权责模糊等现实难题。具体来看,各地电子交易平台自成体系,CA证书互不相认,外地企业异地投标需要重复注册、线下核验;部分平台依托数据、算法设置隐性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外地供应商;电子资料留存期限、安全保护、追责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隐蔽违法行为难以追溯核查。
笔者认为,本次修法直面行业痛点,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形成“发展方向—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公平竞争—安全防护—数字监管”完整的制度链条,实现三大立法突破。
一是确立全流程电子化法定地位。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明确,国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鼓励采购人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换言之,数字化不再是可选手段,而是政府采购的标配。
二是统一全国电子交易底层规则。针对各地平台割裂问题,财政部门将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打通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互通通道,有利于供应商“一地注册、全国投标”。可以说,此举从制度层面消除地域数字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明确电子档案长期留存法定标准。根据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电子化采购应全程记录、完整存档,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伪造、篡改、损毁电子交易记录,将被依法追责。此举有助于解决电子材料存管无据、事后核查无凭的监管难题。
重塑运行规则
一是统一平台建设,打破“数据孤岛”。过去,部分地区自建小型交易平台,设置本地加密锁、线下报名、纸质原件送达等附加门槛,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修订草案对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划定清晰准则,要求按照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原则集约建设,杜绝各地重复搭建平台。笔者认为,平台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具备线上公告、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电子签章、保证金线上收付等功能,推动跨区域CA互认,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平台建设应坚持非营利与公平导向,禁止平台运营方通过收费、数据垄断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
二是划定算法红线,破除隐性壁垒。数字化采购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可能会衍生出算法歧视、数据寻租等新型风险。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后台筛选、流量倾斜、参数限制,将外地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这类歧视隐蔽性强,传统人工监管难以识别。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专门划定平台运营行为红线,明确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该条款填补了数字监管的法律空白,建立了算法约束法定规则。修订草案针对平台违法增设严厉罚则——运营方违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禁止从事政府采购平台运营,这将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效应。
三是基于全程留痕,构建不可篡改监督链条。修订草案要求运营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笔者认为,从采购意向提前30日线上公示,到投标文件上传、开标解密、评审打分、澄清答疑、结果公告、合同备案、验收公示,所有操作节点、操作人员、操作时间、修改记录均可全部实时写入系统,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不可篡改。同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与风险防控,形成“数字记录+多部门协同监督”闭环机制,打通监督堵点。
此外,笔者认为,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落地落实,还需配套制度与措施协同发力。一是加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标准,推进各省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实现CA互认、数据共享,清理地方数字化限制性规则。二是细化电子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区块链存证、异地备份、档案调取流程,落实15年存档硬性要求。三是完善算法审查机制,定期对平台后台规则开展公平性审查,防范新型数字壁垒。四是加强从业人员数字化业务培训,提升采购人、评审专家、平台运营人员的合规操作能力。五是建立数字监管协同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采购数据线索,形成监管合力。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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