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商务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实行许可准入管理,门店命名、商品溯源、购买核验、流通监管等规则,以及严厉打击个人及机构倒卖、套利“零关税”商品的违规行为。记者 刘兵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取得海南“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企业需满足多项硬性准入条件,门槛清晰明确。申请主体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在海南自贸港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稳定经营与管理能力,且零售业务持续经营时长不少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同时,企业必须拥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商品溯源、数据安全、内部审计及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在门店经营规范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化统一要求。所有“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免税店须采用规范冠名格式,统一为“市、县、自治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地址”。
商品管理实行全流程溯源管控。免税店需建立完整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出入库台账,全程对接商务、海关、税务、公安等多部门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时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推送销售数据,严禁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此外,在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需按规定加贴专属溯源码,可溯源商品品类实行清单化管理。
针对消费者购买环节,《征求意见稿》提出身份核验与风险提示。免税店必须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技术手段核验购买人身份,确保人证一致,严禁向不符合资质的个人售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门店需醒目设置反走私警示标识,公开违规举报渠道。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合理自用范围,工作人员需主动告知其倒卖套利的法律后果。
流通监管层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信息化监管模式。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交易平台以及网店、个人发布收购、倒卖、销售等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销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可依法开展现场检查、问询当事人、调取留存合同、票据、账簿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核查涉案货物、运输工具及经营场所。对涉嫌走私、无合法来源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可依法查封、扣押。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多条违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助他人购物额度分散采购、利用本人额度超额购买后转卖,也不得在流通环节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牟利。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