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学礼 李静楠)记者近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完成修正并正式施行。这是《条例》自2006年制定、2017年修正以来的又一次系统性修改,标志着宁夏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化、便捷化,进一步为困难群众织密了坚实、温暖的法治保障网。
据介绍,《条例》结合宁夏司法实践和社情民情补充了援助事项范围:新增劳务报酬维权,覆盖灵活就业群体,补齐建筑零工、短期外包、家政服务等相关就业群体维权短板;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等场景纳入援助范围,打破了此前仅“确认继承权”的限制,将保护范围拓展至更广泛的侵权场景;等等。
此外,《条例》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中新增“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以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为便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将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改为承诺制,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异地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事项,以解决跨区域维权困难问题。
据悉,在监管层面,《条例》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赋予受援人知情权与更换不依法履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