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记者了解到,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法典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对产生噪音的电梯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据了解,该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广东首案。
本案中的原告于2016年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商品房,2018年入住。据原告控诉,自2022年11月起,其家中遭遇严重电梯噪声侵扰,其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噪声问题始终未获解决,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海珠法院组织原告、被告现场查勘后发现,原告所居住的案涉房屋起居室东侧与该栋楼两台电梯共用墙壁,其中13号电梯运行至特定楼层时,原告家卧室及起居室内均能听到异响。
两被告虽愿整改,但双方对方案分歧较大:原告担心日常维护无法真正解决噪声影响,被告则表示更换电梯或大规模整修成本高昂且需全体业主同意。
为此,法院联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征询专业环境科技公司意见,并邀请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参与调解,经多轮沟通及论证,确定了将13号电梯对重导靴从滑动导靴更换为滚动导靴的方案,双方均表示接受。
经过调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了调解书。
15日上午近9时,原告、被告当场签署了调解书。至此,这宗持续了3年多的噪声纠纷得以化解。
经办法官李涵一表示,本案中电梯紧邻起居室布置且确有异响,为调解提供了事实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鼓励排放噪声单位与受侵害者友好协商,通过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油烟、异味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与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