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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布五起政采领域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布5起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助力打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在“四类”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采购人A单位及代理机构B公司在车辆拖移和保管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规定,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汽车救援、汽车维修等服务。经查,该项目采购需求是汽车拖移和保管,汽车维修与采购需求内容无关。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超出实际需求设定资格条件,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A单位及代理机构B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时,应立足项目实际需要,避免设置差别和歧视性条款,以吸引更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供应商围标串标。财政部门在收到审计部门移交问题情况反馈中发现供应商S分别在两个货物类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为提高中标率,组织另外2家供应商N、Y向其提供书面材料由其代为制作标书,通过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以达到由S中标的目的。经调查取证,3家供应商对串通行为均认可。这3家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上述3家供应商S、N、Y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串标行为,对于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保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在J单位某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有投诉人反映中标供应商K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财政部门经函询相关部门核实,认定K公司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均与事实不符。K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对供应商K公司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旨在维护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营造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四是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在C单位某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4名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在商务评分项打分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专家在2家投标供应商缺少评审标准中要求的劳动合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仅凭供应商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从业资格证予以计分,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4名专家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4名评审专家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举旨在引导评审专家恪守评审准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提升政采市场的公信力。
五是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某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告称K公司提出放弃本次中标,并提供了K公司盖章的《弃标函》。经查,K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确认已收到中标通知书,K公司确认前述《弃标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中标主要是当事人中标后无法配备服务人员,因此无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财政部门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K公司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明确划定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红线,维护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大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牢牢守住法律红线,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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