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外网
刚买完房子,装修公司就来电推销,甚至报出你家房子的面积和地址;刚带孩子在医院查完视力,教培机构就打电话推销课程……
类似的情况大家可能或多或少都遇到过,原因也不复杂: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信息泄露途径不少。有黑客植入木马、盗爬后台窃取,有诈骗团伙利诱套取,也有商户勾结中间商层层倒卖。
诸多途径中,具备合法接触数据权限的行业“内鬼”作案隐蔽、持续性强,危害尤为突出。
这是警方查获的“订单解密”团伙的作案工具(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供图)最近公安部公布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内鬼窃取、行业倒卖、精准推销”的犯罪产业链。
通报显示,在教培机构工作的王某杰为完成招生指标,与多个教培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交换、出售学生数据,又向多家眼科医院、学校工作人员购买大量学生信息。他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最高法也公布过类似案例。一名铁路车站客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信息贩卖,其中不少数据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等行程信息;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案件里,某房产局工作人员为了赚“外快”,批量转卖业主信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李雷指出,铁路、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的管理或服务机构,因履行监管或服务职能,自然汇集海量敏感数据,获取信息的幅度和便利性远高于其他行业。这些岗位上的“内鬼”无异监守自盗。
公众愿意提供信息,是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从业人员应负保密义务。相关人员靠职务便利贩卖个人信息牟取私利,本质上是知法犯法、透支公信力,属于以权谋私,性质更恶劣。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往往与电信诈骗、网络暴力、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紧密相连,放大“内鬼”行为的破坏力。
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唐兴华指出,“内鬼”可以批量调取数据库,拿到的通常是完整、精准的一手信息。这些信息流入黑灰产业链后,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风险远高于网络零散搜集的信息,社会危害程度更高。
怎么打击泄露个人信息的“内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比如,同样是非法出售100条个人信息,如果是“内鬼”作案,量刑起点门槛更低、处罚力度更重。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内鬼”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强化这种威慑与预防,就是为从源头阻断黑灰产业链,传递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但在现实中,防“内鬼”还得补技术和机制短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随着个人信息使用场景飞跃式发展,许多企业和单位收集了大量信息,但安全利用、保护个人数据的能力没有同步跟上,形成系统性泄露风险。
例如学校、医院等单位,掌握海量个人信息,但受限于人员、资金等条件,信息采集和管理职能常常委托给第三方。外包模式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委托方对第三方是否常态监管、及时信息共享。一些单位“一托了之”,后续监督几乎空白,就给“内鬼”勾结外部留下机会。
公安部最新公布的案例中,陕西咸阳公安网安部门从频繁出现的装修骚扰电话入手,发现犯罪团伙从装修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同时从为政府单位提供数据维护的信息公司、为政府提供拆迁项目的服务公司、小区物业、售楼部、村委会等行业工作人员处非法购买个人信息,出售给装修公司、家居经营、房产中介等相关行业工作人员,层层买卖、交换、牟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0万余条。
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设定详细的义务框架;《刑法》亦明确,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提醒相关单位,必须在日常运营中强化技术防护手段,落实法定责任,规范数据管理,加强内部监管。打击“内鬼”不能只靠事后追责,更要靠事前预防。单位要把数据安全当回事,监管把合规审计做到位,多方合力,每一步都做实做细,才可能让“内鬼”无处下手。
文/辛夷
编辑/绫波、胡杨、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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