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8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和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显”)、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昆山国显、公司(母公司)合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5.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于2026年8月17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合同签订期间内形成的债务及过往尚未清偿的债权本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本金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协议签署后,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的固安云谷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即行终止。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8.23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2.23亿元(其中占用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52.2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6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4.77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总股本:139,679.6043万股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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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第一条 主债务人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
2.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07月22日起至2027年05月28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2 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清偿的债权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三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3.1 债权人在本合同2.1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3.2本合同2.2款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尚未清偿债权。
第四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61,273.74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74,40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37%,对子公司担保为1,586,873.74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