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监管决定书,针对上海睿通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监管公告显示,睿通机器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傅华贵、董事会秘书胡邦惠对该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二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管决定:
| 监管对象 | 身份 | 监管措施 |
|---|---|---|
| 上海睿通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出具警示函 |
| 傅华贵 | 公司董事长 | 出具警示函 |
| 胡邦惠 | 公司董事会秘书 | 出具警示函 |
上海证监局同时告知相关主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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