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成功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了一起因路面障碍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倾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突发事故:爱车受损 维权路漫漫
事发当晚,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某路段时,因夜间视线不佳,未能及时发现横亘在路面中央的巨石。车辆底盘与巨石发生猛烈碰撞,导致车辆变速箱、底盘护板等部件严重受损。经专业机构定损及维修,王某共计花费车辆维修费用8000余元。
王某认为,该路段的日常清障与养护工作由某公路养护公司负责,正是因为养护公司未尽到及时巡查和清理路面障碍物的义务,才导致其车辆受损。在与该养护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庭前调解:找准症结 法官释法明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在庭前详细翻阅卷宗,了解事故经过。法官发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责任明确,但双方主要矛盾集中在养护公司对于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的认知差异上。
为打破僵局,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夜间路面遗留大型石块,是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现并清除,显然在巡查管理上存在疏漏。”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公司代表说道。
同时,法官也向王某客观分析了其作为驾驶员在夜间行驶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
握手言和:即时履行 撤回起诉解心结
经过法官一个多小时情理法的剖析,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针尖对麦芒”逐渐转变为互相理解。被告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认可法官对法律责任的划分,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就其巡查工作的不到位向王某表达了歉意。
王某看到对方诚恳的态度,也主动放低了姿态:“其实我也是气不过,如果你们早点有个解决问题的态度,咱们也不用闹到法院。”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按协议约定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车辆维修赔偿款,王某当场书写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这场因“拦路石”引发的纠纷在诉讼程序“入口处”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小案件”折射“大民生”。通过庭前调解,不仅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从根本上修复了社会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体会到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初审:广辉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