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近日,广东湛江的庞先生反映,自家车库出租后竟被租户用作“临终停尸房”,一家人都没想到会遇到这么离谱的事情,多次与承租人沟通仍未有解决方案。
据庞先生介绍,租户是附近商行的老板,与母亲陈女士认识多年。7月中旬,涉事租户主动联系陈女士,表示想要租下车库存放货物,一次性缴纳了一年房租3000元。“双方都认识很多年了,我妈没有太较真,没签纸质合同、没有收押金。”
由于陈女士近期未在涉事小区居住,直至8月中旬,方从邻居口中得知,车库竟成了临终照料、停灵、治丧场所。陈女士获悉后联系了租户,对方承认确有其事,但多次沟通未能解决,她才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儿子,庞先生决定报警。
庞先生了解到,逝者是楼下邻居的家属。邻居原本将自己的仓库租给涉事租户,后因家中老人病危想收回仓库。涉事租户拒绝,转而租下庞先生家的车库给这户邻居安置老人。“老人在我们家车库去世,还做完了法事,我们才知道。”庞先生说。
母亲陈女士精神因此事受到打击,不敢回小区,也不敢靠近车库。庞先生表示,车库约10平方米,和住宅在同一个房本上,担心住宅的价值因此受到影响,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月19日,记者联系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情况属实,联系了双方进行调解,“尽量引导他们,看是否能在符合心理预期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补偿方案,目前还在沟通中。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例”。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缔约目的明确是仓储货物,承租人隐瞒真实用途,擅自将和住宅同属一个产权的车库用于临终照料、停放遗体、举办殡葬法事;结合社会普遍观念,该场景极易给产权人造成强烈心理冲击、心理忌讳,直接影响住宅后续交易、出租价值,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合理容忍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定该使用方式违背公序良俗。
他指出,租赁合同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整体依然有效;但承租人后续实际履约行为、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的履行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严重违约,而非整个租赁合同直接无效。出租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承租人根本违约,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恢复原状。
新民晚报综合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原标题:《吓得不敢回小区!自家车库出租后竟被租户用作“临终停尸房”,被放置老人遗体》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魏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