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不断细化和完善实施细则,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划出了不得触碰的“红线”“禁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常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行为可以概况归纳为8个方面:(1)公款吃喝行为;(2)公款旅游行为;(3)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4)大办婚丧喜庆行为;(5)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6)组织或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行为;(7)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行为。上述违纪行为在处理认定时应注意把握,发生在规定出台之后的,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如果发生在规定出台以前或者延续到规定出台后的,统一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本期对前4种行为进行解读。
— 01 公款吃喝行为—
(一)概念内涵
公款吃喝行为,主要是指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包括借公务接待大吃大喝或者使用公款违规吃喝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务接待、公款使用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或者违规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所谓“借机大吃大喝”,是指借公务接待之机或者以公务接待的名义,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的吃喝活动。例如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安排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
(3)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条款链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02 公款旅游行为—
(一)概念内涵
公款旅游行为,主要是指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以及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务差旅活动等制度。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组织或者参加参观、游览等旅游活动,并且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等行为。
(3)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条款链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03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
(一)概念内涵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主要是指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有关规定因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行为。所谓“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公车从事私人事务或者活动。凡是非公务活动和工作需要,不按规定使用公车的,都是违规违纪行为。
(3)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条款链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04 大办婚丧喜庆行为 —
(一)概念内涵
大办婚丧喜庆行为,主要是指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是借机敛财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社会优良风尚。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等行为。“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纪念庆祝活动。
(3)违纪行为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即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也有特殊主体,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条款链接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