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市监处罚〔202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存在使用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安排未取得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两项违法行为被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市监处罚〔2026〕224号 |
| 当事人名称 | 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两项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行为:一是违规使用超期未检验的叉车,该叉车原属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检验有效期止于2025年10月,2024年8月该公司成立时被调拨至大连分公司使用,截止2026年6月检查时,该叉车仍未完成定期检验,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二是违规安排未取得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该公司原有两名持证叉车作业人员,其中一人离职后,安排未取得N1(叉车司机)作业资格的员工何春来临时顶岗作业。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叉车、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案件线索,并于6月22日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4台叉车中,车牌号为黑AB0522的叉车检验有效期已在2025年10月到期,仅能提供一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无法提供线索涉及的作业人员何春来的作业资格证。
2026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7月24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同时对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并于7月9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完成了涉案叉车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随后补全了该叉车的使用登记手续,同时何春来也取得了N1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完成了两项违法行为的整改。
2026年8月3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针对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涉案叉车已经完成检验并合格,执法机关不再责令停止使用。
针对安排未取得资格人员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因当事人已经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沛军,所属行业为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3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630-1室。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大连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调拨叉车未及时跟进检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录持证作业人员,合规意识缺位。虽已完成全部整改且未造成实际危害,仅获5000元减轻罚款,但也为我们敲响安全警钟,后续将全面梳理特种设备全流程管理漏洞,筑牢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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