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甘南)市监罚〔2026〕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南)市监罚〔2026〕48号 |
| 当事人名称 | 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勇 |
| 处罚机关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件 |
| 处罚内容 | 吊销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完成整改,且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其登记住所取得联系,最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为本案详细调查与处罚情况。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上述规定,已连续2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完成改正,同时监管部门无法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调查过程
本案由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宋斌(执法证号:甘P28140000604)、旦智九(执法证号:甘P28140000615)负责调查,经查实确认了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未报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已固定,本案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为吊销许可证件,共计一项处罚内容。
本次处罚决定书明确,若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管信息公示要求,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向社会公示。
天眼查数据显示,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伊合昂街道办第四局委会。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张小勇 | 60% | 1800万元人民币 | |
| 张卫英 | 40% | 1200万元人民币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甘南州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无视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定要求,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直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作为房地产开发主体,该公司合规意识淡薄,后续将彻底丧失经营资质,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失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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