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08月25日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5名,代表股份389,92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27%。其中,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回避股数(股) | 回避比例 | 表决结果 |
|---|---|---|---|---|---|---|---|---|---|---|---|
| 1.00 | 《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89,352,267 | 99.8539% | 509,596 | 0.1307% | 60,100 | 0.0154% | 0 | 0 | 通过 |
| 1.00 | 《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828,521 | 89.4466% | 509,596 | 9.4401% | 60,100 | 1.1133% | 0 | 0 | 通过 |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耿晨律师、潘雨晨律师到会见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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