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方军因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2026版)的违法行为,被青岛海事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部门严格落实海上航行安全监管要求,对船舶关键安全装置违规操作行为的针对性纠偏处置,相关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完成公示,接受行业与社会监督。
该处罚决定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领域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督促相关船舶运营方及责任人严格落实航行安全装置操作规范,筑牢海上航行安全防线。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方军 |
| 违法案由 |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5012040016-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703*******2453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减轻情节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6 |
| 作出处罚机关 | 青岛海事局 |
本次青岛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方军,涉及的违法情形为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航行安全、保安及污染防治相关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等配套装置并持续完成显示和记录,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12040016-1-2,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703*******2453,本次处罚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减轻情节作出,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8月26日,执法主体为青岛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方军成立日期2018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方军,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随县唐县镇文峰路233号。
事件点评
本次青岛海事局针对个人方军的300元小额处罚,是海事部门依规对船舶航行安全相关装置未按规定开启记录的合规警示,依托法定减轻情节作出的处罚尺度合理,既明确了航行安全类装置合规运行的硬性要求,也为相关航运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操作红线,督促一线人员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范,规避航行及污染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