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披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对现行《公司章程》中多类核心治理条款作出细化调整,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后续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安排管理层办理章程工商备案相关手续,最终修订结果以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备案情况为准。
本次修订共涉及三大类核心条款调整,覆盖对外担保审议规则、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序列、董事会人员配置、审计委员会组成规则等公司治理关键维度,具体修订前后的条款差异如下: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 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
|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议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 人数的 1/3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即为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选举产生。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议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 人数的 1/3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即为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及 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细节规则:一方面将股权激励计划明确纳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范畴,强化了对涉及核心员工权益事项的决策约束;另一方面将董事会成员规模从8人扩充至9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从“3名及以上”调整为固定5名,进一步优化了治理架构的人员配置,提升专业决策的覆盖度与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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