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聚焦突出问题,明确“暴走团”等治理措施,其中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法处理。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见8月25日中国新闻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暴走团”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治理措施,这一立法动向不仅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更是推动全民健身与公共安全同向奔赴的关键一步。
近年来,“暴走团”作为一种群众性健身方式在城市兴起——整齐的步伐、响亮的口号、统一的服装,展现出中老年人追求健康生活的热情。然而,部分“暴走团”长期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甚至高速公路健走,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更威胁自身与他人安全,到头来健身变成“占道”,锻炼成了“冒险”。
此次修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并赋予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监管职责,正是从法律层面划清健身自由与公共安全的边界。道路的本质功能是通行,而非运动场,任何健身活动都应在合法、安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进行。
为“暴走团”立规,不是打压群众健身热情,而是引导健身走向文明、有序、可持续。全民健身是国家战略,但其落地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在强健体魄的同时也须遵守规则、尊重他人。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应当既鼓励人们动起来,也要求人们“规矩地动”。
当然,对“暴走团”占道、扰民等现象的治理,不能仅靠一纸禁令,更需疏堵结合、系统施策。一方面,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职,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占道行为坚决制止,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者应主动作为,加快完善公共健身设施布局,开放更多公园、绿道、广场等安全空间,为群众提供“有地可走、有处可练”的便利条件,从源头上减少“占道而行”的无奈与冲动。
此外,社区、社会组织也应发挥引导作用,推动“暴走团”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倡导文明健身、安全出行。通过制定公约、错峰出行、佩戴反光装备等方式,提升其团队自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全民健身,贵在“全民”,更贵在“文明”。为“暴走团”立规,是城市治理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引导”,从“头痛医头”迈向“系统施治”的一次积极探索。将每一份健身热情引入法治轨道,让每一次集体行动与公共安全同频,这才是新时代全民健身应有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