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以司法之盾,护数据之安,筑数字法治之基!8月27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发布《数据纠纷证据与行为保全示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涉及数据纠纷案件中的数据证据保全提供指导。据悉,这也是江苏发布的首份相关手册。
图片、文档以及音视频、数字证书等,都是重要的数据文件,在数据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考虑到数据文件的特殊性,证据保全也有特别的方式,并遵循相应的规范。相关人士称,《手册》是为规范涉数据纠纷案件中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的适用,统一审查标准,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数据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数据资源审判实践而制定。
数据证据保全,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数据库、网络平台数据等采取固定、提取、封存、复制等措施,防止其被篡改、删除、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数据证据保全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主体是否适格。(二)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明确具体。应当明确待保全数据的内容、形式、存储位置、载体等信息。(三)数据保全的必要性。是否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应当特别审查是否存在数据易被篡改、删除、覆盖或因系统自动清理而灭失的风险。(四)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待保全的数据是否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联。(五)保全方式的可行性。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方式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条件。(六)担保是否充分。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七)其他需要在证据保全中考量的因素。
《手册》适用于数据资源法庭受理的涉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类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申请。
相关人士称,在进行证据保全前,人民法院应全面确认被保全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确认完成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数据证据保全方式,具体包括:(一)备份: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内容至法院指定的载体中。(二)网络在线提取: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三)查封、扣押数据载体:因证据保全需要,可对存储案涉数据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四)封存:将提取、复制后的数据所存储的载体进行封存,禁止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启封、使用。(五)录像:在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必要时对相关操作流程采取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六)指定专人保管数据载体:由法院指定专人对数据证据载体进行保管。(七)其他能够有效固定数据的措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