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获支持,遂另行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此时,距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已超过1年,劳动者的这一诉求是否已超仲裁时效期间?近日,《工人日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的判决结果,案涉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2023年4月6日,朱先生入职一家设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至2026年4月5日止。2023年12月1日,公司向朱先生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入职至今的工作表现,现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你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
朱先生认为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朱先生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其又就此诉至法院。对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故对朱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已于2024年10月31日生效。
2025年2月26日,朱先生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公司辩称,案涉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朱先生于2025年2月26日才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间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对于朱先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朱先生的请求有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朱先生有权选择维权方式,既可以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法获得支持时再主张赔偿金,也可以直接主张赔偿金,或在同一案件中作为备位请求同时主张。前案中,朱先生首先单独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其请求被驳回前,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从行使,相应的仲裁时效因此中断,并从前案判决生效之日即2024年10月31日重新算起。而后,朱先生于2025年2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出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公司向朱先生支付赔偿金2.9万余元。
【以案说法】
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在上述朱先生一案中,因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等情况,法院对用人单位的仲裁时效抗辩未予采纳。但是,该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