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9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冒名登记纠纷案。谷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文化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因该公司债务纠纷被限制消费。为此,古某将代办人员刘某、该公司及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黄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谷某被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涤除其登记信息,并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登报致歉。
该案中,某文化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使用谷某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股东会决议,将谷某登记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代办人员刘某未核实谷某真实意愿,便代为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谷某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被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涤除登记信息。刘某作为多年从事登记代理服务的代办人员,签署了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实际并未核实材料、未与谷某确认,属于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及黄某通过伪造文件、加盖公章等方式实施虚假登记,刘某提供完成登记的关键助力,共同造成谷某姓名权、名誉权受损,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谷某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限期涤除工商登记,并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李强法官提示,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法定代表人,加之代办人员疏于审核,此类“被法定代表人”情形时有发生。代办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审慎核查被登记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包括直接沟通、核实真实意愿等。个人发现身份证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发现被冒名登记应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涤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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