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杨维兵、李小康因涉及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2026版)相关违法行为,被钦州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该处罚决定已完成公示流程,相关违法主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罚款,后续其相关海事作业活动的合规性核查力度也将同步提升。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杨维兵、李小康 |
| 违法案由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4201001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207*******0638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4 |
| 作出处罚机关 | 钦州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主体为杨维兵、李小康二人,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42010012-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207*******0638,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钦州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此类公示明确海上作业合规红线,提醒所有涉海经营、作业主体严格落实证书文书持有的法定要求,保障海上航行与作业安全秩序。
事件点评
本次钦州海事局对两名涉事主体作出3.7万元罚款的公示,是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监管要求的体现。相关涉事主体需及时补齐船舶、海上设施的有效证书文书,完成合规整改,避免后续因资质缺失影响正常运营,也为海事航运领域的市场主体敲响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