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37,下称“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发布公告,宣布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基于最新《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要求,重点调整关联人认定范围、审议程序、披露标准等核心条款,旨在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办法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联人认定范围扩展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人范围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扩展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明确将“其他组织”纳入关联方认定范畴,强化了对非企业法人主体关联关系的覆盖。
|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
审议机制与机构名称调整
本次修订统一将原条款中“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并取消“监事”“监事会”相关监督条款。例如,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的内容,同时明确股东会决议通过标准: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原表述为“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决议事项仍维持“三分之二以上”要求。
|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 删除 |
重大关联交易审核要求细化
针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要求,原条款规定“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修订后调整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进一步衔接交易所监管要求。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机制得以保留,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明确化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关联交易临时披露的金额标准,明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具体情形如下: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特殊交易需强制披露。
此外,免于审议披露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例如关联人认购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可免于按关联交易程序审议。
|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
| 第三十四条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第三十五条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本次修订标志着东方明珠在关联交易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完善,相关调整均与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2025年交易所规则更新保持一致。市场分析认为,明确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与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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